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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考生放弃上诉 誓言绝缘公务员
2008-07-03 18:00:16  作者:lvzheng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事件背景 2007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31岁的重庆垫江县小学教师刘非报考了渝中区某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取得笔试、面试第一名的成绩。渝中区人事局政审时发现刘曾于2004年与一位女同事发生“一夜情”,还因此被垫江县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人事局据此决定不予录用。此前,刘非也报考过公务员,因同样原因被拒。 刘非鼓足勇气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6月13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刘非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11条:具有良好的品行是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此事一经曝光引发了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社会争论,随着法院判决的尘埃落定,争议再次引发。
当事人

刘非:我不想再被人鉴定了

    那一刻,我差点崩溃了,就像祥林嫂积攒了一年的积蓄,捐了一条门槛,以为终于可以洗清罪孽,却被东家一声呵斥击碎。

    如果人生可以像电影胶片一样剪辑,哪怕只有一次,我恨不得立即剪掉四年前的那一天。那晚的冲动,把我的前途无限期地毁了。

    2004年,我在重庆垫江县一所小学当数学老师,和同教研组的一个女老师关系不错,在一次县里组织的 “小学数学骨干教师”培训期间,她来找我……我们没有第二次。

    那年7月,垫江县纪委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件事,我承认了,还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在这之前,我报考了县检察院,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但接到处分通知时,我就知道自己肯定没戏了。因为当年招考规定,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不会被录用。

    几个月后,我被调往另一个乡村的小学,那里的条件、待遇都比原来差,住在办公室里。更痛苦的是,我和爱人不得不两地分居,一直到现在。爱人也是我的同事,这事儿发生后,她很痛苦也很愤怒,但最终还是原谅了我。得到妻子的宽容,是我大不幸中的万幸。

    在新环境里,我挨过了人生最最低落的阶段。由于表现不错,我后来被调到了条件较好的中心小学,在那里,我先后担任了班主任、学科组长和校办公室主任,还被评为乡党委“优秀共产党员”、镇“优秀教师”。

    2007年,我又萌动了报考公务员的想法。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在乡下做了十几年的老师,每个月拿九百多块钱工资。考公务员,也许是我改变命运的惟一途径。我了解到,党纪处分的处分期是一年,也就是说,一年内再没有出现违纪行为,就会自动撤销。我又去查了公务员法,得知受过开除处分以上的不得报考普通公务员,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按规定,我即使报考警察,都是符合资格的。

    我专门打电话向人事局询问,他们问了我处分的原因、时间后,告诉我,没问题,可以报考。我这才放心下来,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这一次,我的笔试和面试成绩还是第一。

    年底,我参加了政审,校领导也在我的政审表上对我做出了很高的肯定。我向政审人员坦白地交代了四年前犯的错误和受到的党纪处分,他们并没有说什么。

    政审结束后,我安安心心地等录用通知。但到了去年12月下旬,其他参加了政审的都填表了,我还没收到任何通知,我开始紧张起来。今年1月17日,我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

    那一刻,我差点崩溃了,就像祥林嫂积攒了一年的积蓄,捐了一条门槛,以为终于可以洗清罪孽,却被东家一声呵斥击碎。我这些年来的工作表现和生活上的自省检点,还不足以洗刷四年前的错误么?难道我一辈子都要贴着品行不良的标签么?

    我从不隐瞒这个污点,既然发生了,就正视它,改正它。但我不能接受自己一辈子都被钉在这根耻辱柱上。

    6月13日,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义务帮助我的律师周泽支持我上诉,用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我不想再上诉了,一而再、再而三的打击让我感到失望,我只想维护我人格的尊严,但都办不到。

    以后的打算?我不会再报考公务员了,我不想再被人鉴定,你是个品行不良的人。我只想快点被人忘掉,平平静静地,继续我今后的生活。


正方——

    公务员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渝中区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定条件。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原告刘非取得考试成绩第一名,只能反映原告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相对其他报考人员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相对其他参考人员也是优秀的,被告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原告刘非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录用表明官方认可“一夜情”(云飞 资深人事干部)

    在我十几年的人事工作经历上,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我们通常叫作“生活作风问题”。

    具体到刘非的案子,对于一个四年前的错误,而且过了处分期,如果是我,我会考虑给他机会,不能让有错人永世不得翻身。但是,我也非常理解渝中区人事局的做法,他们一旦录用了刘非,可能会被认为官方认可了“一夜情”,如果其他考生又恰好提出强烈意见,也不能完全不顾。现在,公务员录用竞争这么激烈,考量会更加严谨。在成绩优秀有污点的刘非和一个成绩也还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考生面前,我们自然会选择后者。你可以说这是“保守”,也可以说是通行原则。

    自由裁量权能否公平行使(资深评论人 十年砍柴)

    就事论事,当地人事局的解释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公务员考试乃一种特殊的考试,招录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对其有着道德的要求并不过分,招考部门在具体的人、事方面亦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刘非感到不公平以及有人为他抱不平的根本原因,我以为不是生活作风的历史问题能否成为招录公务员的取舍条件,而是这种自由裁量权能否公平地行使。如果刘非的家庭背景非同一般,有官场大佬出来打招呼,那么刘非所辩解的“我在受到处分后已经悔过自新,曾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完全可以成为被录取的理由。如果他在新岗位上再表现不错,甚至可以作为浪子回头的典范进行宣传。

    从这件小事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患无法可依,而患选择性执法;不患没有标准,而患标准因人而异。刘非的遭遇让我想起明代重科第资格引起的不公平现象。所以举人出身的海瑞想混出点名堂,必须在道德上比那些进士出身者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几乎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无权势者无缺德的本钱,经过一番折腾,我想刘非该明白这个潜规则。

反方——

    岂不自相矛盾?(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公务员法主要起草人宋世明)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看招考单位是否依公务员法拒录刘非。其一,公务员法释义中对“品行”做了清晰地界定,从统计学意义上说,一个人的品行是否良好,是能够判断的。如果认为刘非的品行不良,你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刘飞四年前的不良行为重复发生。其二,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如果现在有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发生过一夜情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那就没有争议了。

    从程序规定层面看,刘非既然能进入笔试,且笔试、面试都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从程序上说,刘非已通过了资格审查,可以理解为招考单位已经承认了刘非“具有良好的品行”。现在又说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岂不自相矛盾?
(本报记者 潘晓凌 实习生 荣婷采访整理)


    只容他人“包二奶”?(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依我的评价,一个敢于将自己的一夜情公诸法庭,并且愿意为之一辩的人,怎么也算是一个有品行、不避讳、敢担当的人。联想起“虎照门”事件中那一干官员,刘非似乎更符合公务员的品行要件。

    公务员法并无对一夜情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中并没有“一夜情”,而只有比“一夜情”严重得多的“包养情人”。即便是对“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在条例里也没有严重到要剥夺公务员资格的地步——在撤职或开除之前,不是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吗?

    公务员法中“良好品行”的要求,是针对所有公务员而设的。凡触犯条例第29条的公务员,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认定他们“不具备良好的品行”,按照渝中区人事局和刘非案一审法院的逻辑,条例中的“警告”、“记过”等诸多处分形式显属多余——有一个“开除”就好了嘛。如若不然,那就是只容官员“包二奶”,却不放过考生“一夜情”?

    法院有充当道德规范“打手”的嫌疑(刘航 北京某法院)

    人事机关不予录用的决定只考虑了刘非四年前的“一夜情”,而没有考虑其后的“努力”及表现出来的现实状况;只考虑到刘非曾受到党内警告的处分,而没有考虑到公务员法关于不予录取公务员的三项法定条件,片面扩大了自己的权力,对刘非来说是不公正的,构成了恣意裁量,司法对此不应保持沉默。

    笔者认为,应当尽量避免泛道德化的因素过分侵入司法理性的“机体”。本案中人事局和法院被已处于“过去时”的道德过错“束缚”,而无视刘非品行的现实发展状况,无疑在规范适用上有失本位,有充当道德规范“打手”的嫌疑。

    不难看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错位(过分迁就人事机关的自由裁量,未尽到审查义务)、失位(没有尽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职责)、越位(受太多道德规范的束缚)的问题。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刘非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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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v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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