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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2008-04-24 10:25: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原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重要改动: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修改缘由:在选举法修改调研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都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事实上,预选曾是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审议认为,选举法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本次审议,认为初审草案原来“可以进行预选”的表述,意味着也可以不进行预选。既然协商不成,就应进行预选。因此,将“可以”两字去掉。

     审议中有常委委员提出一审草案中“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的表述比较含糊,何为“名额过多”应予明确。故修改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附: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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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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