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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2008-04-24 10:26: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原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介绍。

重要改动: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修改缘由:原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方式过于简单,现在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讲话,回答选民问题,并且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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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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