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改动: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修改缘由:原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现实中发生新一届代表刚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就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情况。
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对联名人数规定过高,选民难以提出罢免要求;规定过低,则提出罢免要求又过于容易。
有些地方提出,由于选举结束后,选民的人数会发生变化,采用绝对数的办法一目了然。同时,提出对直接选举的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罢免要求的联名人数,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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